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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顾明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32号申请人顾明忠。申请人顾明忠要求宣告唐桂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明忠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唐桂芳系母子关系,唐桂芳患有XXXXX,于2001年7月离家后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后仍杳无音讯。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桂芳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唐桂芳于1932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申请人与唐桂芳系母子关系。唐桂芳患有XXXXX,于2001年7月1日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8日发出寻找唐桂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唐桂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唐桂芳于2001年7月失踪后,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唐桂芳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宣告唐桂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桂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俞 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