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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树国与任立志、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国,任立志,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国,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被执行人任立志,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安勇,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任立志、安勇给付杨树国借款10000元及诉讼费710元。杨树国于2013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710元及利息1737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