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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季尚港与宋玉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尚港,宋玉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41号原告:季尚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宝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尚港与被告宋玉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尚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尚港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尚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季尚港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