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3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凌代理审判员 秦 乐代理审判员 ��佳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