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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乔松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住所地:鄂州市百子西街13号(下称邮政银行鄂州市分行)。负责人荣卫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乔松。被申请人乔安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邮政银行鄂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乔安敏、乔松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邮政银行鄂州市分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邮政银行鄂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邮政银行鄂州市分行撤回申请。审判长吴新春审判员吕东审判员李华杰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