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缪寅寅与叶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寅寅,叶育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125号原告:缪寅寅。被告:叶育成。原告缪寅寅与被告叶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日,被告叶育成向原告缪寅寅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同年7月1日前归还,月利率为3%。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催讨未果,故此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育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寅寅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公告费560元,合计1960元,由被告叶育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