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颖与霍其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颖,霍其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王颖,女,生于1970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冯田,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霍其东,男,生于1970年6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代理人霍玉兰,女,生于1972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被申请人霍其东之妹。申请人王颖与被申请人霍其东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焕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颖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田,被申请人霍其东的代理人霍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摔伤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后经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极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霍其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颖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霍其东的代理人辩称,申请人所诉属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王颖与被申请人霍其东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摔伤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案件诉来本院后,经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被申请人系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陈述,及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霍其东系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颖作为被申请人的妻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霍其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霍其东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霍其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颖为霍其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焕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