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3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被告杨某,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远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