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魏明林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林,河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魏明林,男,汉族,住开封市。被执行人:河南大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汴劳人仲案字(2015)第7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学的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白 健审判员 : 娄 辉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