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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于滨与上海浦盈物流有限公司、王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滨,王卫军,杜友涛,上海浦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于滨,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卫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杜友涛,女,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浦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于滨与被告王卫军、杜友涛、上海浦盈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滨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卫军、杜友涛、上海浦盈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16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卫军和杜友涛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浦盈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上海浦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和被执行人王卫军、杜友涛名下的宝山区镇泰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产均已被抵押,债权数额为599万元。上述房产也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还对王卫军名下的两辆车和上海浦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二十一辆车予以轮候查封。此外,本院还向多家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认为,因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