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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平,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苏玉平,男。委托代理人张哲榕。委托代理人郭宇。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强。委托代理人李文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平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平于2015年8月10日因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玉平负担。审 判 长  陶德胡审 判 员  苏 都人民陪审员  韩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彩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