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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贺根社与被上诉人贺联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根社,贺联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根社,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联社,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村民。委托代理人田培群,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贺根社与被上诉人贺联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做出(2013)临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贺根社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根社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根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根社撤回上诉。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共437.5元由上诉人贺根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升学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尚少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