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王某,男,汉族,无业。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2010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恩萌,今年五岁(2011年3月31日出生)。2014年11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男方给付女方人民币30000.00元。30000.00原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3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我也同意支付该款,但我暂时没有钱给付,以后有钱给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离婚协议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第二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30000.00元。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思萌(2011年3月31日出生)。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在林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款约定,该协议中“婚前有四间砖房,地址:林甸县龙山乡永红村(东家赵四、西家腾万金),面积96平方米,此房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3万元(1月内支付,如男方不给女方钱女方就住在龙山乡永红村的四间房内)无其他财产”。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韩某某人民币300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给付3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王某在庭审时承认此事实,也同意支付该款。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合法夫妻关系,通过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已于2014年11月3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第二款约定,被告王某给原告韩某某300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30000.00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韩某某人民币3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东光代理审判员  王 阳代理审判员  刘 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