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与郇忠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郇忠良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华地置业*楼。法定代表人:蔡全溪,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光,山东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郇忠良,居民。原告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郇忠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治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光及被告郇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诉称:2014年,被告因与日照旭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原、被告于2014年9月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代理被告与日照旭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代理,被告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没有支付约定的律师费用,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郇忠良辩称:案子由陈旭光律师代理属实。当时我接到法院手续后找到原告所的杜作家律师,他介绍给我陈旭光律师,我问多少钱,杜作家说三千两千的,我直接去了陈律师的办公室,我和他说了说案件情况,并说是杜作家让我过去的,陈律师也表示三千两千的就可以,接着就让我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并拿了一份合同让我盖章签字。期间陈律师一直是向我要3000元钱。合同上的金额是陈律师自己写的,我签字盖章的时候是空白的。两个案子其实是一个事情。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日照旭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将本案被告郇忠良及郇忠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日照市翔海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要求郇忠良偿还欠款900000元,日照市翔海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郇忠良接到我院相关诉讼文书后,找到本案原告,2014年9月8日,郇忠良与原告签订了民、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陈旭光律师担任被告与日照旭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费依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被告应向原告交纳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代理费交纳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逾期按照每日3‰交纳滞纳金。同日,日照市翔海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亦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陈旭光律师代理并出庭应诉了日照旭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郇忠良、日照市翔海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判决郇忠良支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日照市翔海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判决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代理费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代理和系空白合同后由原告填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委托代理合同、(2014)东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等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被告提供了诉讼代理服务,在案件审结后,原告的代理事务即履行完毕,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代理费10000元。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关于签订合同时,代理费为空白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郇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郇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