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华犯玩忽职守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正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华,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系正安县凤仪镇大堡村护林员,负责对凤仪镇大堡村后山组、李家坝组、葛藤坝组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华因外出务工,没有履行对其管护区进行巡山检查的工作职责,致使大堡村后山组树木被罗玉勇等人无证砍伐152株,立木蓄积63.270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线索登记表、证人证言、管护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正林鉴字(2015)03号鉴定意见书、立木蓄积计算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在担任正安县凤仪镇大堡村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其管护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被人无证砍伐立木蓄积达63.270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翁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