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鸡西市郊区农电局与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郊区农电局,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4执30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郊区农电局。法定代表人柴世月,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登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永兴委2组,鸡西市郊区农电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水清,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法定代表人徐鲁平,矿长。鸡西市郊区农电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滴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鸡西市郊区农电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应支付申请人鸡西市郊区农电局案款914,2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黑0304执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