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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柳永忠与卜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柳永忠。被执行人卜军。申请执行人柳永忠与被执行人卜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2243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卜军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卜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卜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柳永忠欠款22430元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柳永忠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卜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领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