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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刑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小兰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终字第0010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兰,农民。被告人王小兰因故意杀人一案,于2014年7月27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279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王小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小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小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兰撤回上诉。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02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立林审  判  员 祁海鸥代理 审 判员 孙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