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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万臻与李庆华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臻,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徐万臻,男。被执行人:李庆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庆华所有的在工商银行莒县支行62×××57账户存款12938元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建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