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蒋某某,蒋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76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某甲,男,汉族。被告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系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蒋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蒋某某、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恩国审 判 员 姜 明人民陪审员 朱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