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鹏、徐效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鹏,徐效林,高志丹,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正龙物资供销贸易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街31号。负责人李明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徐效林。被执行人高志丹。被执行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9#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正龙物资供销贸易部,住所地徐州市中枢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徐鹏、徐效林、高志丹、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正龙物资供销贸易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744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5年7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7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5年7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奎军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子房美景花园春江园A2号-2-90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作为抵押人,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房产被公安查封,因此暂时无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