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二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辉宇刘福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刘福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永巨支行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山,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山,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辉因与被上诉人刘福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山,被上诉人刘福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韩尚达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