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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王永健、曾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王永健,曾方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851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弈煊、余玉芬,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永健。被告:曾方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永健、曾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雯丽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人民陪审员  罗巧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