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浩荣贸易有限公司、武继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3018号世纪广场23楼。法定代表人张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浩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D-903。法定代表人.武继桐,董事长。被执行人武继桐,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浩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包头市东河区。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包头市浩荣贸易有限公司、武继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包开民二初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64237.21元(含申请执行费42521元),未执行标的2964237.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包头市浩荣贸易有限公司、武继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启胜代理审判员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