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林联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林联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张素英,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阿飞,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住漳浦县霞美镇。被告林联忠,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诉被告林联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素英因与被告林联忠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张素英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