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文默与李水浪、李永彬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默,李水浪,李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默,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水浪,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勇彬,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默与被执行人李水浪、李永彬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水浪、李永彬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文默因被执行人李水浪、李永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