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鱼台县宏通驾校、李某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鱼台县宏通驾校,李某甲,刘某,夏某,李某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236-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鱼台县宏通驾校。被告:李某甲。被告:刘某。被告:夏某。被告:李某乙。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1236-1号裁定书,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石 华审 判 员 李晓艳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