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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鱼台县宏通驾校、李某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鱼台县宏通驾校,李某甲,刘某,夏某,李某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236-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鱼台县宏通驾校。被告:李某甲。被告:刘某。被告:夏某。被告:李某乙。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1236-1号裁定书,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石 华审 判 员  李晓艳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