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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志娟与何仕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娟,何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16-1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娟,个体户。被执行人何仕清,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梁志娟申请执行何仕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仕清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