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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薛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22日在长庆桥镇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9月10日生育儿子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2011年9月,原告患病,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靠娘家人接济才渡过难关。此后两人两地打工,互不联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八万元均分。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结婚时间及子女出生时间属实。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好,被告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吵闹后,于2014年7月各自两地打工。被告认为夫妻关系较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在所难免。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家和好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2日在宁县长庆桥镇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0日生育儿子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常为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7月份,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即离家,原被告各自两地务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且已生有一个孩子。原被告虽然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了家庭生活幸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相互体恤,相互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薛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新会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勾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