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啟明与颜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啟明,颜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朱啟明。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建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朱啟明与被告颜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啟明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朱啟明负担。审 判 长 郭 冬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人民陪审员 杨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 员代 增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