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8312号原告王×,女,1966年8月6日出生,北京新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法人。被告郭×,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 洁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