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0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