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彩侠与江辉、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侠,江辉,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7号原告:张彩侠,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江辉,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焦伟,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张彩侠与被告江辉、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