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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彩侠与江辉、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侠,江辉,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7号原告:张彩侠,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江辉,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焦伟,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张彩侠与被告江辉、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