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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与被告戴福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戴福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戴某,女,201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戴福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戴福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