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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平与陈章勇、张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陈章勇,张厚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53-1号原告:王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陈章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厚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陈章勇、张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4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陈章勇、张厚宝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4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陈章勇、张厚宝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