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新建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新建乡。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亮、人民陪审员肖佐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福星担任记录。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 辉审 判 员 陈 亮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