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执民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兴良与糜洪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兴良,糜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857号申请执行人范兴良,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糜洪力,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兴良与被执行人糜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8月10日,被执行人糜洪力尚欠申请执行人范兴良借款25000元,利息6524元(按25000元,按年利率5.6%的四倍,自2013年5月18日计算至2014年7月17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9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糜洪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85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兴良发现被执行人糜洪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