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永申与范敏、刘道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申,范敏,刘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597-1号申请执行人丁永申,男,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被执行人范敏,女,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刘道国,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丁永申申请执行范敏、刘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道国名下有汽车壹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鄄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道国名下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