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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韦会瑞、冯泽会计划生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韦会端,冯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孝利,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男,系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万勇,男,系小雅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韦会端(曾用名韦湖建),男,生于1984年6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冯泽会,女,生于1985年10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人口计生征决小字(2015)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缴纳社会抚养费17400元,执行费1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会端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雅信用社有存款4631.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会端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雅信用社帐号为2309090001XXXXXXXXXXXX的存款4600元扣划至正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账号:520016265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