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全景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全景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逆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永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530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组织机构代码75814026-9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大仪,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国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全景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中北203-33号。法定代表人杨树鹏,总经理。第三人北京逆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302楼10层1001A室。法定代表人王晓梅,总经理。第三人北京永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1号二、三、四层八角中研宾馆四层413房间。法定代表人杨树程,总经理。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全景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逆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永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全景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委托该案外人向被告天津全景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200万元。原告依约放款,但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将所借款项打入第三人北京逆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北京永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账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经审查,原告起诉所列被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之要求。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不愿撤回本次诉讼,另行立案解决,故本院依据上述批复之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征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杨代理审判员 刘 睿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婧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