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伟、周路威,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张越,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明放二O一五年八月十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