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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玉琴与刘小明、连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琴,刘小明,连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郭玉琴,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被告刘小明,男,1989年5月6日出生。被告连秋香,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琴与被告刘小明、连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琴以被告连秋香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琴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庄曙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