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定海与沈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定海,沈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朱定海。被执行人沈炳华。申请执行人朱定海诉被执行人沈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87.50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4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