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仵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某某诉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3000元。经查,申请人所申请标的与本院(2015)凤翔执字第00406号案有1200元的重复,申请人同意撤回重复标的1200元。本院(2015)凤翔执字第0040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1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仵某某在农行西安东关正街分理处的存款,并将该笔案款发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执字第000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