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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北京鑫达盛发建材商店与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050-1号申请人北京鑫达盛发建材商店与被申请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鑫达盛发建材商店货款4502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鑫达盛发建材商店于2015年7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30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鑫达盛发建材商店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