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销售分公司与四川广汉天山加油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销售分公司,四川广汉天山加油站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销售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少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汉天山加油站。委托代理人:卿立明,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销售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广汉天山加油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蒋澍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