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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学梅与杨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梅,杨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93-1号原告马学梅,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杨建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审理的原告马学梅与被告杨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属疑难案件,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