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郊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申请苍魁成、刘凤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刘凤荣,苍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63号(2015)香执郊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副555号。负责人陶桂红,女,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松,男,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9。被执行人刘凤荣,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苍魁成,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朝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凤荣、苍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凤荣已还款47000元,余款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朝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陈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