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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秀平。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