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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曲福先与武政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福先,武政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曲福先。被告武政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福先与被告武政委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荣华 关注公众号“”